百威国际意向书
2010-01-28 19:29:55
本公布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条作出。
本公司已於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的公布中披露其正与一名独立第三方就有关若干黄金及铜开采业务之潜在收购买卖协议进行磋商,此或会构成本公司一项非常重大收购及属股价敏感性质。
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中金集团就计划收购事项订立意向书。
除下文所述者外,订约方尚未协定详细条款(包括付款安排及完成计划收购事项之先决条件)。计划收购事项存在不确定因素,且须待订立正式买卖协议後,方可作实。
倘计划收购事项进行并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任何须予公布交易,则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另行作出公布。
谨请注意潜在交易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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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条作出。
意向书
本公司已於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的公布中披露其正与一名独立第三方就有关若干黄金及铜开采业务之潜在收购买卖协议进行磋商,此或会构成本公司一项非常重大收购及属股价敏感性质。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中金集团就计划收购事项订立意向书。
以下为意向书之主要条款:
- 於一次或多次交易中,中金集团将出售而买方将收购中金黄金以及中金能源全部或各自不少於51%之股本权益,而有关交易项下之黄金及铜资产以及相关业务之价值总额须不少於100亿港元;
- 买卖黄金及铜资产以及相关业务之代价须经参考由订约双方委聘之国际公认估值公司对该等资产所作之估值结果後厘定;
- 买方可以现金及╱或通过由本公司发行新股份、可换股债券及╱或承兑票据之方式清偿代价;
- 中金集团须允许买方及其所委任之专业人士自意向书日期起对中金黄金以及中金能源进行初步法律以及财务尽职审查;
- 中金集团须就进行计划收购事项授予买方一项为期12个月之独家权利;及
- 意向书(除若干条文外)整体而言不具法律约束力。
中金黄金以及中金能源主要於北美、澳洲、外蒙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黄金及铜矿之开采、经营以及管理。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中金集团以及其最终股东为独立於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且并非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除上文所述者外,订约方尚未协定详细条款(包括付款安排及完成之先决条件)。意向书可能不会导致任何正式买卖协议。倘计划收购事项进行并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任何须予公布交易,则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另行作出公布。
谨请注意潜在交易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应具有以下涵义:
「佳将」指佳将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金能源」指中金能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
「中金黄金」指中金黄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
「本公司」指百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计划收购事项」指建议收购中金黄金及中金能源各自全部或不少於51%之股本权益
「中金集团」指中金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指港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